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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波,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波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