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魏良利、邓建民与邓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良利,邓建民,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魏良利,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建民,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原告魏良利之子。申请执行人:邓建民,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邓颖,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良利、邓建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颖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