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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673号原告:康平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人:汪国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云鹭,公司职员。被告:张晓斌,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平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跃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