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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川远与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远,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川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贤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川远与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川11民终451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川远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张川远劳务费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