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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新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新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328号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雁翔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波,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新喜,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