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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8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8496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建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8496号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288X。法定代表人:吴园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芬,女,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