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惊雷与仲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惊雷,仲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97号��请执行人张惊雷,男,1971年8月13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仲芳明,男,1971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张惊雷申请执行仲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仲芳明的银行存款302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