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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臧培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培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4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培雷,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培雷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培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臧培雷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杨某的儿子留在天津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事实,以办事需要费用的名义,于当日9时许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农业银行附近,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后将钱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臧培雷母亲强某代其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0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6日在天津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臧培雷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臧培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取款记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培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培雷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臧培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培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臧培雷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柱审 判 员  胡桂琴人民陪审员  郭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单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