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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曹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曹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45号原告:张海峰,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斌斌,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海峰与被告曹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海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海峰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