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曹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曹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45号原告:张海峰,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斌斌,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海峰与被告曹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海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海峰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