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1036号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方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被告人方某义务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控诉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被告人方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明立审 判 员 李书强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现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