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清波与被执行人张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清波,张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吉清波,住甘肃省合水县。被执行人张耀山,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清波与被执行人张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庆西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耀山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吉清波款项3万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吉清波负担612元,被告张耀山负担613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耀山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措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9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