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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第1-5层、第16-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05033。负责人李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毅清,该公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4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平仓汇价损失117743.27元及计至2017年2月9日的罚息11430.85元,2017年2月10日起的罚息按尚欠款项117743.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9%标准计付至所欠款项清偿之日止。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39元、处理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06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熹审判员 林金标审判员 陈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陈永龙书记员 陈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