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9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楚艳、楚玉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艳,楚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966-3号申请执行人楚艳,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楚玉珠,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楚玉珠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的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