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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491淮安市众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天其、黄友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众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天其,黄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众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开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天其,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黄友荣,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众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其、黄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1491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