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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宿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宿某(曾用名宿云),男,初中文化,高密市金永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宿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在其上线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香烟,并在自己的QQ空间发一些香烟种类及价格图片进行宣传,如有人购买,宿某把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及烟款转发给吴某,由上线人员进行发货,吴某再把快递单号发给宿某,宿某从中赚取差。宿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4620.01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宿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宿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宿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在其上线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香烟,并在自己的QQ空间发一些香烟种类及价格图片进行宣传,如有人购买,宿某把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及烟款转发给吴某,由上线人员进行发货,吴某再把快递单号发给宿某,宿某从中赚取差。宿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4620.01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宿某缴纳罚金7000元,退赃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宿某资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宿某系初犯、无前科,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明显,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宿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宿某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建勇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