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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49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侯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侯翠英,魏正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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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625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颐堤港19层。

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翠英,女,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魏正涛,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3209.58元。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2017年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且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2017年7月20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文忠

审 判 员 郝同友

审 判 员 崔树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 倩

书 记 员 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