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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怀宁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怀宁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74489169-4。法定代表人:查胜,局长。被告:怀宁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57041213-8。法定代表人:郝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怀宁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