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永国与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国,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国,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榆林镇朱仙村*组。被执行人栾军,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榆林镇朱仙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国与被执行人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永国与被执行人栾军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栾军于2017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永国借款11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周永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杰执行员 聂振鹏执行员 衣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