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罗太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罗太金,侯建兰,郑少彦,王福超,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延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元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太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太金,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侯建兰,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少彦,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福超,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峰,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同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罗太金、侯建兰、郑少彦、王福超、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2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