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祥林与刘孝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林,刘孝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441号原告:孟祥林,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礼,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刘孝龙,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孟祥林与被告刘孝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