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祥林与刘孝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林,刘孝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441号原告:孟祥林,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礼,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刘孝龙,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孟祥林与被告刘孝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