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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仕木与邱国惠、李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仕木,李隆山,邱国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370号原告:石仕木,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隆山,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邱国惠,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石仕木与被告李隆山、邱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