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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家峰与夏光树、陶立香追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许家峰,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夏光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陶立香,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许家峰与被执行人夏光树、陶立香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夏光树、陶立香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家峰46727.77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968元、执行费6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211—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夏光树、陶立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被执行人陶立香因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211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陶立香司法拘留15日。2017年9月19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2211—1号执行载定及(2017)吉2401执2211—2号执行载定,查封被执行人夏光树名下位于延吉市XXX房屋。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陶立香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9910元。2017年10月20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2211—3号执行载定、(2017)吉2401执2211—2号执行决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光树名下位于延吉市XX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光树、陶立香名下价值47795.77元财产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许家峰名下价值47795.77元担保物的冻结。将被执行人夏光树、陶立香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院将执行款47795.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家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