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陈抒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063号原告: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大开,董事长。被告:陈抒,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抒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陈抒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7)渝0116民初10011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