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高玉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高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行云路与赣江路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崔绍光。委托代理人戴宏宇,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玉慧,女,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二七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占用侯寨办事处罗沟村五组设施农用地20.26平方米、水浇地56.37平方米、果园51538.74平方米,共占地51615.37平方米建市场,建筑面积37908.13平方米,该宗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之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地51615,37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20.26平方米、水浇地56.37平方米、果园51538.7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37908.13平方米及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的水浇地56.3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设施农用地20.26平方米、果园51538.74平方米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516717.4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3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二七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516717.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二七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51671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岩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