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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静与河南元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静,河南元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783号原告杜静,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枝,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河南元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静诉被告河南元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