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学治、张发治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红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5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治,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发治,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满治,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满香,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红安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3580-1。法定代表人徐少林,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因诉被申请人红安县公安局确认注销户口登记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行终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故意摈弃再审申请人不间断投诉的证据,制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虚假事实,在未开庭、未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于2013年3月11日向黄冈市信访局反映其父母及兄弟户口被红安县八里湾镇派出所注销并要求查处的信访事项,即已知道该行政行为,其于2016年1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的起诉并无不当。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张辅伦审 判 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王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