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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民初2377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海涛(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借款本息合计5006.52元(其中本金3000元,利息642.23元,逾期罚息1364.3元),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公证、执行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8月29日在原告信息中介平台申请并向投资人李煜华借款(平台账户名:整合天下)3000元,约定分9期还清(每月每期正常应还款为362.73元)。前述本金已通过原告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天下资金托管系统汇入被告账户,并由被告提现至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现投资人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与原告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截至今日,被告已有9期本息均未及时偿付,包括借款本息、逾期罚息、律师费等费用共计6206.52元(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原告多次通过发送催收函、电话、短信等手段向被告讨要债务,但被告均未清偿任何债务。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互联网站备案信息、《久融金融借款协议》、支付业务许可证、《汇付天下钱管家托管账户协议》、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账号流水、《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8月29日,被告通过原告开办的“久融金融”网贷中介平台(官方网址:××)向投资人李煜华借款3000元,约定:1、借款本金3000元,年利率11.76%,借款期限9个月,按月还款、等本等息,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每月29日归还本金333.33元、利息29.4元;2、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应就应付未付款项按照1%每天的标准计付罚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投资人为实现涉案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均应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李煜华将3000元借款通过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天下资金托管系统(以下简称汇付托管系统)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向李煜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7年2月13日,李煜华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煜华将其对被告的全部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2017年2月15日,原告通过其网贷中介平台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被告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清偿本案诉争债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2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债权转让关系受法律保护。(1)关于借款本金。李煜华向被告提供3000元借款,该款通过汇付托管系统汇入被告账户时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煜华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被告,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取得李煜华对被告的全部剩余债权。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逾期罚息、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一并主张借款的利息、逾期罚息以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律师费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律师费(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王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XX人民陪审员  周渐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