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巧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438号被执行人:韩巧峰,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韩巧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韩巧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韩巧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韩巧峰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巧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韩巧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巧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家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