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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林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07号移送执行部门: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平。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林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中涉及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