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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霍群冰、苏海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群冰,苏海玲,韩柏良,刘某3,易孟山,周团珍,刘某1,刘某2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群冰,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颖,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海玲,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韩柏良,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第三人:易孟山,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审第三人:周团珍,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审第三人:刘某3,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审第三人:刘某1,男,200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某3(刘某1之父亲),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审第三人:刘某2,女,200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某3(刘某2之父亲),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霍群冰因与被上诉人苏海玲、原审被告韩柏良,以及原审第三人易孟山、周团珍、刘某3、刘某1、刘某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霍群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