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忠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38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4、27、28、29、31、32、33层,组织机构代码86196186-9。负责人吕天贵。委托代理人李如媚。被执行人刘忠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忠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3民初18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44100.4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忠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