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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易和亮、李时平诉被告雷跃斌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和亮,李时平,雷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835号原告:易和亮,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时平,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雷跃斌,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易和亮、李时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雷跃斌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1月17日,永州市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雷跃斌因广本4S店经营周转,向原告易和亮、李时平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半年付息一次,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一次付清。2017年5月9日,被告雷跃斌将300000元的借款利息36000元支付给二原告,同时又以同样的原因向二原告借款150000元,二原告当天付给被告雷跃斌现金114000元加利息款36000元共计150000元,约定利息亦为月利率2%,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雷跃斌向原告易和亮、李时平借款,应当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但2016年11月17日所借300000元,该借条借款人落款为永州市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雷跃斌,二原告只起诉被告雷跃斌,主体不符,故对原告易和亮、李时平的这一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雷跃斌于2017年5月9日所借1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应当偿还,因此本院对二原告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跃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和亮、李时平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自2017年5月9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易和亮、李时平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雷跃斌负担1740元,原告易和亮、李时平负担2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高纯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