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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望春与黄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春,黄伟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084号原告:陈望春,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黄伟平,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工商个体户,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陈望春诉被告黄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陈望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望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7.96元,减半收取1248.98元,由原告陈望春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