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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灵芝、刘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芝,刘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灵芝,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国瑞,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张灵芝申请执行刘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瑞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瑞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鲁N×××××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