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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文志勇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勇,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民初2452号原告:文志勇,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教师,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文斌,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文志勇与被告文斌、赵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文志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夕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斌经本院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文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0‰支付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我和文斌系同学。2011年9月份,文斌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之后文斌又陆续向我借款。2016年8月11日,经我们结算,被告向我出具2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1分。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被告文斌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文斌因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文志勇借款。2016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文志勇现金贰拾万元正.按月息壹分计算属实¥:200000.00元借款人:文斌2016.8.11”。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文斌向原告文志勇多次借款,后经结算,被告文斌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1份,上述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文斌未偿还上述借款,系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上明确约定“按月息壹分计算”,换算成年利率为12%。该约定并没有违反我国对贷款利率上限��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文斌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文斌应偿还原告文志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文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文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志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抚男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人民陪审员  曾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孙乔波书 记 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