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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锦莉与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莉,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451号原告张锦莉,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淑萍,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与第八大街交叉口西南角13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莉与被告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锦莉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递交了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锦莉负担。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