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德盛与李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盛,李涛,黄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29号之一原告:万德盛,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李涛,男,1986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黄梅,女,1983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万德盛与被告李涛、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万德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涛、黄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被告李涛以与别人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但被告李涛并未按期还款付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涛就该案所涉款项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德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