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汶源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汶源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润达纸业有限公司,张正健,孟庆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81号申请人:山东汶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裕丰家园小区沿街楼。法定代表人:侯建波,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方下工业园方寨路6号。法定代表人:亓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万润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方下工业园方寨路1号。法定代表人:申立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正健,男,汉族。被申请人:孟庆瑞,男,汉族。原告山东汶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润达纸业有限公司、张正健、孟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汶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李超、吕婷婷自愿为申请人山东汶源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李超、吕婷婷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吕婷婷与李超共有的位于高新区汇河大街9号华芳小区4幢102室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