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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昌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昌荣,黄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昌县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叶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财,男,广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谢昌荣,男,1974年,广昌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黄小金,女,1975年,广昌人,住广昌县。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昌荣、黄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及利息,给付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谢昌荣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冻结并扣划了黄小金银行存款2013.79元。本案目前执行到位2013.79元,未执行到位39036.21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15.75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昌荣、黄小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