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