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臧中梅与李营、王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中梅,李营,王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391号原告臧中梅,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营,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锁,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中梅与被告李营、王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中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中梅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中梅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