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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冯宝龙与苏小明、吕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龙,苏小明,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宝龙,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苏小明,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吕小龙,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宝龙与被执行人苏小明、吕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二、驳回冯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冯宝龙承担600元,吕小龙承担464元,苏小明负担464元。)二、冯宝龙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0105.76元,由冯宝龙自负100042.30元,由吕小龙赔偿100042.30元(含吕小龙已付5000元),苏小明赔偿50021.16元。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上诉人苏小明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吕小龙负担528元。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苏小明已履行执行款21000元,下剩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苏小明冻结工资中执行;被执行人吕小龙无房、无车、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我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并拘留。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冯宝龙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8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宝龙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燕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