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文山市众旺宾馆与李某某、林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众旺宾馆,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3544号原告:文山市众旺宾馆,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南路泰康小区**组团**号。实际经营者:李世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海,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被告:林某某,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原告文山市众旺宾馆与被告李某某、林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文山市众旺宾馆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众旺宾馆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市众旺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市众旺宾馆负担。审判员 尹兆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方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