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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汉勇、梁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汉勇,梁伟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2000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表人:吴兆辉。委托代理人:徐小淇、饶顺友,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汉勇,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梁伟霞,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汉勇、梁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