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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红喜、王亚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喜,王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喜,男,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装修,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王亚兵,男,生于1960年9月29日,汉族,退休干部,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刘红喜与被执行人王亚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原人民路70号)东单元西二楼房屋(房产证: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字第××号;土地使用证权证号:枝江国用(2009)字第030036号)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刘红喜,刘红喜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