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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4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084号之一原告: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环线56号兴隆苑住宅小区1号楼负1层1号楼上。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晶,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0405638。被告: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扁坡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丽娜。原告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554元,合计人民币3755元,由原告贵州隆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香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