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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郭学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郭学路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5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425号中亚风情1#楼501室。负责人:卢绍滨,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学路,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学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