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某勇诉被告唐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勇,唐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591号原告:唐某勇,男,汉族。被告:唐某国,男,汉族。原告唐某勇诉被告唐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唐某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义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唐某勇负担。审判员 周厚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