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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某勇诉被告唐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勇,唐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591号原告:唐某勇,男,汉族。被告:唐某国,男,汉族。原告唐某勇诉被告唐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唐某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义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唐某勇负担。审判员  周厚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