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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827号

姜孟君与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孟君,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827号

申请人:姜孟君,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郑福,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姜孟君与被申请人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孟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福名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4.8万元。申请人姜孟君以其名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孟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郑福名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申请人姜孟君名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