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钱建良、XX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建良,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X,邵春兰,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6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钱建良,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怡文,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298-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信诚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XX,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邵春兰,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1315-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泗路顺河客运站东500米。法定代表人:XX。再审申请人钱建良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XX、邵春兰、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钱建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接受询问,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建良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婕 来源:百度“”